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“生育津贴”
小芳(化名)于2018年12月开始休产假,2019年6月产假结束。产假结束后小芳申请回公司上班,但公司以无合适的岗位为由要求其在家待岗,直到2020年5月份依旧没有为小芳提供工作岗位。市社保局于2019年7月将小芳的生育津贴2万多元支付给公司,但小芳多次向公司申请自己的生育津贴公司却拒绝发放。小芳要求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也拒不提供。
小芳就生育津贴和工作岗位问题和公司协商未果。遂到新乡市总工会反映该情况。小芳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新乡市总工会“三书一公布”制度的处理范围。新乡市总工会法律部在接访后立即向属地工会发送《劳动法律监督告知书》,并联系该公司进行调解。经属地工会调查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。生育津贴全部支付给小芳,公司协助小芳办理离职手续以及配合小芳办理失业登记手续。新乡市总工会为小芳争取到了合法权益,小芳对新乡市总工会的维权工作表示满意。
本案中小芳因“生育津贴”和公司产生劳动纠纷。公司扣留小芳的生育津贴属于违法行为。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,给予的生活费用叫做生育津贴。依据我国《社会保险法》的规定,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,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;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;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因此,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手续。当用人单位领到生育津贴后,应当及时向女职工发放,不应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时设置障碍或者克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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